武漢遠紡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壓力容器案
2021年4月20日,武漢經濟開發區(漢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冷凍空壓機房內有三臺用于生產車間降溫的水冷螺桿式冷水機組正在使用,每臺機組上有一臺蒸發器、一臺冷凝器、二臺油分離器屬于壓力容器,上述壓力容器于2009年6月份經安裝調試后投入使用,使用以來當事人未對上述壓力容器申請定期檢驗,且無法提供定期檢驗報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武漢經濟開發區(漢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3日對其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罰款人民幣238000元的行政處罰。
事實上,壓力容器超期不檢被罰案件時有發生,壓縮機網提醒用戶企業不要心存僥幸,對帶壓設備放任自流。作為設備提供方也要盡到提醒義務,及時提醒客戶檢驗,以及超期的危害性,為客戶安全生產負責。
【案例詳情】
蘇州市市場監管局對位于吳江經濟開發區江陵東路9號的蘇州中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空氣壓縮機(產品型號GA13+-8.5),顯示工作壓力7Bar(即為0.7MPa),介質為壓縮空氣;相連的儲氣罐(產品編號1013JTDB1491)壓力表顯示1.25MPa,該罐設計壓力1.05MPa,制造日期2010年8月,推薦使用年限7年,該罐于2010年11月投入使用至檢查當日。經進一步核查,發現該儲氣罐配套用的壓力表及安全閥不能提供有效的檢定(校驗)證書。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使用未經檢驗儲氣罐、未經定期校驗安全閥、未經周期檢定壓力表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及《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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